朋友之間把酒言歡本是一件暢快之事,如若有人醉酒后發生意外事故,同飲者是否需要擔責? 近日,長嶺縣人民法院利發盛人民法庭調解了一起因飲酒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2024年7月,郝某與好友袁某1、袁某2(系兄弟關系)在某餐館聚餐飲酒。席間三人把酒暢談,氣氛熱烈。散場時,已醉酒的郝某堅持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發生后,袁某兄弟主動向郝某家屬賠償20000元,但郝某家屬認為賠償不足,要求再支付25000元,雙方協商未果后訴至長嶺法院。 法官說法 同飲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從何而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65 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共同飲酒雖非法律強制行為,但參與者基于共同飲酒的合意,形成了特定的社交關系,彼此間負有合理注意義務。若你為同飲者,在飲酒過程中,有責任提醒、勸告大家適度飲酒;飲酒結束后,還需履行護送、通知家屬以及照顧醉酒同伴的義務。 法官提醒 近年來,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賠償案件時有發生。在此,法官鄭重提醒廣大市民,飲酒助興需以安全為前提。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的健康和安全負責,飲酒時要根據自身的酒量適度飲用,堅決杜絕酗酒以及酒后駕車的危險行為。共同飲酒的同伴之間更要相互關心、相互監督,一旦發現同伴出現醉酒或者行為異常的情況,應當主動采取措施,防止危險事件的發生。只有不斷增強法律意識,積極踐行文明飲酒的新風尚,才能讓每一次歡聚都遠離悲劇,讓朋友之間的情誼更加長久深厚。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