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物種入侵是威脅國家生物多樣性、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的重大安全問題。缺乏科學指導和法律監管的盲目“放生”行為會對本地的生態系統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并對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三個專題:“嚴格公正司法,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本專題聚焦貫徹民法典綠色原則、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服務和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暢通經營主體退出渠道、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人格權益等領域,旨在講述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過程中積極助力高水平生態環境保護、促推新質生產力發展、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故事,進一步釋放民法典的良法善治功能。
記者關注到,其中一起案例為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從行為性質、生態破壞后果、過錯程度等角度依法認定被告的法律責任,對于引導社會公眾更加重視盲目“放生”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風險,共同維護生態環境,守護綠色家園具有重要意義。
案情顯示,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將從劉某處購買并由其運至現場的鲇魚2.5萬斤投放至江蘇省常州市長蕩湖。后其投放的湖面陸續出現大量死亡鲇魚,至2021年2月,當地漁政部門累計打撈死亡鲇魚2.02萬斤。
經鑒定,死亡鲇魚為革胡子鲇,系具有極強適應能力、繁殖能力的外來物種,入侵成功將對本土魚類資源和水域生態系統造成毀滅性打擊。涉案投放行為對長蕩湖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死亡腐爛的革胡子鲇對長蕩湖水質造成的影響,二是未打撈上岸的革胡子鲇對本土魚類及生物多樣性損害。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徐某、劉某連帶賠償違法放生造成的長蕩湖漁業資源直接損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專家評估費用等。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徐某投放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存在主觀故意,且投放革胡子鲇造成嚴重的生物安全風險,威脅國家生物安全,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生態破壞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劉某明知徐某購買革胡子鲇投放于天然開放水域,并根據徐某的要求將革胡子鲇運輸至長蕩湖投放現場,構成共同侵權,應對徐某違法投放造成的生態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徐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3萬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用于長蕩湖生態環境修復;事務性費用1.8萬元等,用于長蕩湖生物安全風險防范科普、法治宣傳。劉某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據(光明網)
吉 林 日 報 社 版 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禁 止 復 制 或 建 立 鏡 像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火炬路1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