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鄒某訴被告金某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生效法律文書判令被告金某甲給付原告鄒某貨款利息20萬元。2019年2月,鄒某就上述欠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期間,金某甲在欠付鄒某債務的情況下與其妻子金某乙簽訂離婚協(xié)議,約定婚姻存續(xù)期間所購買的坐落于長春市朝陽區(qū)某房屋歸金某乙所有。金某甲欠鄒某等人合計85萬元債務及金某乙欠銀行貸款50萬元的債務均由金某甲償還。鄒某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金某甲與金某乙離婚協(xié)議約定該房產歸金某乙所有,其行為是二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鄒某將金某甲、金某乙訴至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二被告關于長春市朝陽區(qū)某房屋歸金某乙所有的約定。 裁判結果 金某甲與金某乙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的案涉房屋歸金某乙單獨所有,實質上屬于將夫妻共同財產中金某甲的份額無償轉讓給金某乙所有,客觀上減少了金某甲所享有的財產權益,不利于金某甲對外履行債務,侵犯了鄒某的債權。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金某甲、金某乙于2022年9月7日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案涉房屋歸金某乙所有的約定。 宣判后,金某甲、金某乙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債權人撤銷權本質上系允許債權人干涉?zhèn)鶆杖藢ζ湄敭a的不當處分,通過撤銷債務人和相對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方式,達到阻止債務人轉移財產或者追回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等結果,使債權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有利于債權人的狀態(tài),以保障債權得以實現(xiàn)。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對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交易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物價部門指導價予以認定。 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7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與相對人存在親屬關系、關聯(lián)關系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70%、30%的限制。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